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收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
因此并不以房屋是否空置作为交纳以及交纳多少物业服务费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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