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要求,现公布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除特别说明的外,所列数据统计时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告电子版可在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http://zjj.zunyi.gov.cn/zwgk/zfxxgknb/2023)。公众如需进一步咨询了解相关信息,请与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327号,邮编:563000,电话:0851-28217097)。
一、总体情况
2024年,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行业重点工作及公众期盼,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时效,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年报等,按要求答复依申请公开,进一步履行职责服务群众。
(一)主动公开
2024年,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门户网站共发布政务信息1170条,及时将重点工作信息及重要政务活动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发布。通过“遵义住房城乡建设”政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166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4年,共收到依申请公开118件,比上年增加46件。其中,所有依申请公开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及国务院、省市相关要求进行了处理,做到了及时受理,按期回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主动公开基础信息。在局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并更新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职相关的法律制度、领导信息简介、机构设置及法定职能职责、联系方式、规划信息、预算决算、招考录用、行政许可及其他法定信息等。
二是及时公开行业管理信息。通过 “房地产管理”栏目公布了房地产企业资质认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遵义市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等信息;通过“建筑业管理”栏目公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公示、遵义市建筑劳务备案延续公告、遵义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公告、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审批公示、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公示等信息;通过“住房保障”栏目公布了2024年1至12月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情况、2024年债券存续期公开套表等信息;“城乡建设”栏目暂无信息公布;通过“园林绿化”栏目公布了砍伐城市树木许可公告信息;通过“消防验收(备案)”栏目公布了遵义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结果公示、遵义市一般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结果公示等信息。
三是公开部门经费预决算信息。在局门户网站及时公开了《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遵义市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服务中心部门决算》《遵义市房地产服务中心2023年度部门决算》《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遵义市建筑业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决算公开信息》《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2023年度决算公开信息》等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政务公开专题页面设置情况。按照《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专题页面设置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局门户网站设置了政务公开专题页面栏目,并开设重要政治举措及实施效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栏、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专栏等。
二是政务新媒体建设情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微信平台开设“遵义住房城乡建设”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重点工作信息,转载省、市重大宣传稿件,引导舆论向好发展。2024年,共发布信息160条,订阅数达12907。
(五)监督保障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政务公开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工作能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3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2 |
0 |
9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561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18 |
0 |
0 |
0 |
0 |
0 |
118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9 |
0 |
0 |
0 |
0 |
0 |
19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43 |
0 |
0 |
0 |
0 |
0 |
43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52 |
0 |
0 |
0 |
0 |
0 |
52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4 |
0 |
0 |
0 |
0 |
0 |
4 | ||
(七)总计 |
118 |
1 |
0 |
0 |
0 |
0 |
118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2 |
0 |
0 |
2 |
4 |
1 |
0 |
1(撤回) |
0 |
2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认识上不够、宣传途径单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不够,发布不够及时,信息内容不全,优质内容不多,公开的内容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二是缺乏专业知识。部分干部职工缺乏政务公开工作专业知识,未曾接受相关专业技能培训,与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工作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新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各科室、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常态下信息报送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及时总结提炼科室完成或牵头开展的工作,通过局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全面和客观宣传展示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筑业质量安全、住房保障、市政建设、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工作与成果,树立新形象。
二是进一步健全审核机制。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信息发布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核。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合法合规,准确无误。
三是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强化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学习与培训,不断查找和发现问题,强化工作措施。针对存在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信息发布不佳、政务新媒体宣传不够等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努力使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4年度本机关未收取信息处理费,发出收费通知的件数和总金额,以及实际收取的总金额均为0。